根据《条例》《办法》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进一步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逾期未按要求进行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监管部门将依照《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备案人仍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监管部门将依照《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取消相关产品备案。
建议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尽快对已完成备案的产品进行梳理,拟继续生产、进口的,应当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并补充填报相关资料;对不再生产的应当主动申请注销产品备案。考虑到新旧平台衔接过程中,有些备案人尚未注册新平台账号,为更好地服务企业,这些备案人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主动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由备案管理部门协助完成在新平台进行备案产品的主动注销和公示信息更新,以免影响相关产品继续上市销售和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