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25日委托生产了2427瓶“VANGIN密发纤维喷雾”产品,并以8元/瓶的价格在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花园中街八巷27号101的经营场所内对外进行销售,上述产品未标注中文标签,未进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截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537瓶,销售价为8元/瓶,收取货款4296元;库存1890瓶,被我局现场查获扣押,库存货值为15120元。上述产品总货值为19416元。当事人被我局查处后联系消费者进行召回涉案产品,但未能成功召回。
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9416元,违法所得为429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3.涉案产品的进货单据;4.涉案产品的销售单据;5.当事人对涉案产品的召回材料。我局于2022年4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296元;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标注为“VANGIN密发纤维喷雾”的产品1890瓶;
三、罚款60000元。(罚没款合计64296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未经备案的、无中文标签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