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卡松”中的氯化镁与硝酸镁不能免除在标签全成分中标识。“卡松”即《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第08825号原料,中文名称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氯化镁和硝酸镁均为构成“卡松”的主要成分之一。“卡松”中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作为活性成分,硝酸镁及氯化镁作为稳定剂,但硝酸镁和氯化镁含量较高,一般远高于活性成分,其不属于“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稳定剂”情形。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同一原料在不同步骤阶段中使用,应当予以区分。如1号原料在生产工艺步骤一、步骤二、步骤三均有使用,步骤一、步骤二应标注“1(部分)”,步骤三应标注“1(剩余)”。
答:香精为类别原料,不可使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中“香精”最高历史使用量作为评估证据。应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原则和要求对香精进行完整的安全评估,或提供产品所用香精符合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实践法规要求或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
答:虽在生产工艺中添加,但不与加入的其他成分发生化学反应,在最终产品中不存在的加工辅助剂,可以不在标签上进行标注,但系统填报产品配方应当是生产投料配方。